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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籍員工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延至1-3


陸資赴台投資最新配套措施


一、放寬庚類與辛類經貿專業人士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


內政部2011518日起實施「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修正條文。本次修正放寬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投資活動,提供更為便捷之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1.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以庚類一專業資格申請來臺投資,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來臺從事開業準備行為者,經許可得發給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2.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符合上述規定之申請者,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經許可得發給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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