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閱讀:晶華副董潘思源漏稅 罰定了 中國時報 2011.07.23
晶華酒店副董事長潘思源夫婦,在3個課稅年度中,因對是否為我國境內居民身份認知有差異,被稅官認定漏報取自晶華的營利所得,遭到開單補稅及罰鍰共約3,684萬元。潘氏夫婦因此打起行政官司,但兩審都被判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指出,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並不拘泥於所謂「居住」限於「住宿」或「投宿」,還包括經濟、法律、生活等各種活動在內。潘思源回台後,雖然實際居住在晶華酒店客房,而沒有住在戶籍地,仍然無礙於他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認定。......
潘思源主張長期居住在美國。在國稅局要求他補稅的年度中,回台居住在民國92年度僅22天、95年度僅65天,以及他符合僑外資投資條例所獲股利或合夥盈餘,得就源扣繳20%的優惠規定。
國稅局卻認定判斷是否為稅務居民,並不拘泥於所謂「居住」限於「住宿」或「投宿」,還包括經濟、法律、生活等各種活動在內。
僑外資來台投資,還是透過境外公司來台投資會比較完整,一方面完全符合法令的規範,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避開國稅局對於來台投資資金的疑慮(海外所得)。
如果 潘 先生當初以BVI公司來台投資,那麼營利所得是屬於BVI公司(法人),並不屬於 潘 先生的,完全符合僑外資投資條例,匯出股利也僅需就源扣繳20%。如此一來就不會被補稅加罰款了。
很多人會質疑,以台灣人的身分成立BVI公司,再以BVI公司的名義來台投資,這樣的「假外資」是否合法?
依照投審會的規範,只要資金來自於海外,就屬於僑外資的範疇,與股東成員沒有關係,例如頂新集團來台買101股權,魏家兄弟理所當然是台灣人,但是以英屬維京群島商的名義來台投資,還是屬於僑外資投資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