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或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第l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惟實務上多有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怠於即時辦理註銷登記,是類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請求權,究應自何時起算,滋生疑義。
國稅局說明,是類爭議案件層出不窮,為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1年5月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明定營業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會計師*律師*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