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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值10萬元以下之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同一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房屋稅,即供營業使用的面積仍應課徵房屋稅,至於供住家使用的面積則可免徵房屋稅,而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的房屋,即全部面積供住家使用,且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以下者,在該年度房屋稅繳納期間開始前,均會寄發通知單告知納稅義務人,自當年度起免徵房屋稅,民眾無須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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