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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號碼有自動勾稽北市國稅局:勿轉供他人使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二十二)日表示,稽徵機關對營業人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號碼有自動勾稽的機制,營業人不可以將所購買的發票,提供分支機構使用,或借給其他人使用,關係企業間如果有彼此錯用發票情形,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北市國稅局表示,曾有消費者檢舉分店發票地址與營業地址不符;並經過調查後開立發票的分店是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的,本店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的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規定,而分店則因違反同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國稅局也同時說明,若營業人將統一發票提供分支機構或借給其他營業人使用的話,其裁處罰鍰的金額,應該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來決定,如前面說明的案例即是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不過,如果在查獲前主動報備者,可以減輕裁罰,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此外分店應也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而對於統一發票記載不實等之處罰可以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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