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於100126日修正


 


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調整。依100126日修正公佈所得稅法第66條之22項,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份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佔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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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