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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中心費用是否可以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項目
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安養費用,若該護理之家機構或居家護理機構,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及私立護理之家機構(如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業務者),該等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該部分收費准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反之,若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之收費,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條件。
符合上述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請就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單獨開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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