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511日以後,個人出售屬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於買賣交割日之所屬年度,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邇來查核發現個人高價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惟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並未檢附相關成本等證明文件,而逕按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申報基本所得額,或甚至未填報所得基本稅額表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然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個人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稽徵機關除應按已提供或已查得之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外,另無法證明取得原始成本者,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惟在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規定之所得額為高時,稽徵機關仍會依查得之資料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申報出售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依查得之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實際取得成本計算實際交易所得額,核課補徵稅額,冀納稅人務必誠實申報,以杜徵納雙方無謂爭議。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靖瑩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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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華注:上述文章是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問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簽證發行股票,所得未超過600萬,是沒有最低稅負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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