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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相關營業費用如何認列


營利事業詢問,員工如自備機動車輛,其汽油費能否列報於公司之營業費用,以及燃料費應列報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等問題。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均應妥善保存憑證、相關資料及按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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