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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1樓搭建棚架房屋稅之徵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其他附屬建築物,均屬於房屋稅之課徵對象。稽徵實務上,如經房屋稅籍清查發現,1樓搭建之棚架,已裝設頂蓋、樑柱雖無牆壁,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納入課徵房屋稅。惟考量其簡陋程度,評價時均依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3點」簡陋房屋減成(最高減7成)規定,予以減價核定現值,併入原房屋稅籍計課房屋稅,通常增加房屋稅額確屬有限。
另該局針對99年11月24日媒體報導「加裝鐵窗補稅百元」所述內容澄清指明,該局近期並無以增建之小面積發單補徵36元或加裝鐵窗即予補稅等造成民怨情事。同時,稅務局亦特別說明,針對小額補徵案件,財政部因考量稅不及費,且易滋生民怨,甫於99年9月24日業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函明釋,房屋稅本稅、滯納金及罰鍰等,每次應補徵金額新台幣300元以下者,免徵。是以,房屋稅如經核定每次補徵稅額在300元以下者,亦已無需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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