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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的已稅菸酒經核准銷毀後可申請退稅


國稅局表示,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納稅義務人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第22條之1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向原繳納機關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稅捐。


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標準之菸酒,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應不得再行販賣,而菸酒稅為特種消費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規定即應銷毀,若事先申請,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可退還原納稅捐。亦即,納稅義務人只要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將存置地點處理方式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國稅局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即可持原完稅及核准銷毀之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部分)申請退還原繳納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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