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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損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所以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適巧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然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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