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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額列舉扣除,不受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的限制。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其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自95年度起可不受金額限制,又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需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以依前述稅法規定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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