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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算....解救公司大額欠稅
公司之解散,係構成公司組織在法律上人格消滅的原因。惟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由合法的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消滅。又規定所謂「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係因解散之公司,仍得依規定暫停經營業務,故其法人人格仍須存續,至清算終結止,始歸消滅。
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四年上字第380號判例「公司未清算終結前仍視為續存」之解釋,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之公司,因並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外,至由於其他原因而辦理解散之公司,均必須經由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經濟部64/5/23商11522號函、司法行政部64/05/01臺64函民03742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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