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一、監察人的組成:監察人是公司的法定必備機關,其主要職務是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與審核公司會計。因股東會無法時時監督負責執行職務之董事會,設置一個常設監督機關以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就有必要。而監察人機關之設置即係為了符合這種需要,監察人係由股東會自股東中選任,且與董事之選任相同均採累積投票制的選舉方式。
一、 監察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出來,並委託監督之職務。其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亦為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公司為委任人,而監察人則為受任人。
監察人職權如下:
查核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其他依法監察之事項。
三、監察人主要之義務:
(一)報告義務:監察人既係代替股東會監督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詳加核對,並調查實況後將意見報告於股東會。
(二)申報持有股之義務:監察人因須查核公司之會計表冊,為免茲生爭議,所以監察人於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若監察人於任期中所持有之股份有增減之情況時,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持有股份數額之義務。
(三)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之義務監察人執行監督職務應以超然的立場,為防止監察人無法客觀公正的執行監督職務、避免與公司的經營團隊或受其監督者掛勾。而喪失監察人之監督機制,監察人應不得兼任同一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以杜絕流弊。
四、監察人主要之責任:當監察人違反上述義務時,將負責下列責任:
(一)公司負責人(含監察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公司負責人(含監察人)對於其職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三)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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