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價關係發生之給付,縱取得捐贈名義之收據,仍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父親過世後未久,捐贈某寺廟香油錢15萬元,並列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其捐贈實為取得寺廟靈骨塔使用權之對價,乃否准認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雖然捐獻給廟宇之香油錢多半為無對價關係,惟其中亦不乏具有對價關係者,
例如點光明燈、安太歲等,而靈骨塔之使用權,依一般經驗法則,除符合低收入戶等特殊資格者外,廟方非無償提供使用,故實質上,此種以添香油錢之方式換取靈骨塔使用權或其他服務而取得捐贈收據列報之捐贈扣除額,經國稅局認定為有對價關係者,皆否准認列,民眾於申報時應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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