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本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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