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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櫃板登錄及輔導流程簡述如下:

壹、  公司或籌備處申請登錄創櫃板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公司均得檢具「登錄創櫃板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籌備處

公司資本額或募集設立所規劃之資本額未逾新臺幣5,000萬元,但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科技部、縣(市)以上層級政府、國家實驗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或其他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認可機關(註)(以下簡稱推薦單位)之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不在此限。

-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者。
-無設立年限、獲利能力限制。
-願接受本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者。

註:經本中心認可之推薦單位如:中國生產力中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國立交通大學、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國立清華大學及國立台灣大學。

 

貳、  本中心結合外部專家進行創意創新審查(第一階段審查)

本中心於接獲申請後,將洽請相關領域之外部專家對該公司之技術、產品或營運模式中出具創意創新審查評估意見。若經半數以上外部專家同意公司通過創意創新審查且經本中心綜合考量適宜者,則納為本中心統籌輔導之對象。 惟若公司或籌備處於提出前開申請時,業已取具推薦單位所出具之「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因其創新或創意概念業經前開單位審查認可,本中心爰不再進行創意創新審查, 惟仍須經本中心綜合評估適宜者,公司始納入統籌輔導之對象。

參、  由本中心循「公設聯合輔導機制」進行統籌輔導

公司若通過前開創意審查或取具「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者,則由本中心循「公設聯合輔導機制」進行統籌輔導,將結合各單位,提供該等微型創新企業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 上述之輔導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若經本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肆、  登錄創櫃板前審查(第二階段審查)

公司或籌備處經本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輔導一段期間後,經本中心初步評估其適合登錄創櫃板,且經徵詢其規劃登錄時程亦可配合者,即由本中心進行登錄創櫃板前之審查,此階段之審查重點包括申請公司經營團隊、董事會運作、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是否健全建立並有效執行等,並評估其登錄創櫃板前之增資計畫之可行性與合理性。若通過審查者,將由本中心通知公司辦理創櫃板前之籌資。

伍、  公司或籌備處辦理創櫃板前之募資作業

公司或籌備處辦理登錄創櫃板前之籌資,需將公司辦理籌資之相關資訊於本中心網站之創櫃板專區進行公告,再由投資人於本中心創櫃板籌資平台進行認購,倘公司未能順利吸引投資大眾認同出資認購,完成籌資作業,代表投資大眾接受度不高,則仍無法登錄創櫃板。

陸、  登錄創櫃板

公司或籌備處於完成創櫃板前之籌資並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後,即可擇定登錄創櫃板日期,正式成為創櫃板公司。本中心將給予股票代碼4碼,其日後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及上櫃(市)掛牌繼續沿用,一碼到底。

柒、  登錄後持續輔導及監理

登錄後持續輔導及監理

持續輔導

公司登錄「創櫃板」後,本中心亦持續輔導其財務透明化、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亦請公司派員不定期參加相關研習課程,使其公司體質更加健全,惟為激勵登錄「創櫃板」之公司加速成長,進而上(興)櫃掛牌交易,及集中資源用於全力輔導具潛力之微型創新企業,以免資源分散,故登錄創櫃板期間不宜逾3年(若因行業特性或本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期以加速創櫃板公司公開發行並登錄興櫃交易,進而申請上櫃,擴大其營業規模。

 

管理作業- 公司須依規定進行相關資訊揭露

(1)基本資料:公司營業項目、經營團隊及財務業務等基本資訊。

(2)每年申報:包括股東會相關資訊(股東會及股利分配之相關公告、股東會議事錄等)、年度財務報表。

(3)每季申報:募集資金使用情形。

(4)不定期申報:如退票、喪失債信、訴訟、停工或嚴重減產等重大訊息。

停止條款- 停止提供創櫃板籌資功能

(1)未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者。

(2)未依公司法規定期限召開股東常會者。

(3)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4)違反所出具之聲明或承諾事項者。

(5)規避或拒絕本中心輔導或查核情節重大者。

(6)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7)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資格情事者。

退場機制

(1)向主管機關提出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者。

(2)登錄創櫃板逾三年者。但本中心認有必要者,得延長之。

(3)經依前條規定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逾三個月者,且其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之原因不以同一款事由為限。

(4)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5)經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6)其申請書或提供之資料或說明,對重要事項涉有虛偽之記載或重要之事實漏未記載者。

(7)重大違反公司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或公司接受輔導及登錄創櫃板契約者。

(8) 依創櫃板公司申請或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終止登錄創櫃板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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