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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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其於貨物進口時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免予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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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提供勞務與國內課稅區營業人而收取之技術報酬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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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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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說明,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甲、乙兩類區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甲類(個人)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的批售折扣,即所謂的承銷人佣金收入,依銀行「銷售證明」之銷售佣金為收入總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如個人承銷人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自100年度起公益彩券甲類銷商為6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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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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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檸檬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原汁,以冷凍(藏)保鮮貯存,再分批銷售,屬農產原料供應型態,參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2項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19、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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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已將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惟倘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又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給付年度之費用。
公司自97年1月1日起分配之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公司如已依規定認列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費用,嗣後倘因員工或董監事拋棄或因逾請求權時效未領取,將產生公司實際未支付費用,卻享受費用認列減輕租稅負擔之不合理現象。為課稅之合理明確,公司分配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既已依規定認列費用,嗣後因員工或董、監事拋棄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自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另前開請求權因逾時效而消滅後,公司雖已不負給付之義務,惟法令並無禁止給付之規定,故公司如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亦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以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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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三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國稅局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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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說明,乙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乙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甲君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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