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事實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縱於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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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按下列兩種方式申報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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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公司在臺任職員工因為在報稅之前先至國稅局或利用網路以自然人憑證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調去(99)年度所得時,發現所得清單上有一筆公司因員工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而開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所得,向國稅局詢問表示,因為他們是屬於外商公司員工,執行該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是否就是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核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內就不須申報,而且也不必申報一般之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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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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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1.30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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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1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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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依規定選任清算人,辦理清、決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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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2012年2月8 (戎華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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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洽詢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該局特別提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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