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自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 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Feb 08 Wed 2012 07:36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不得扣除情形
- Feb 08 Wed 2012 07:34
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 Feb 08 Wed 2012 07:31
打官司別忘了,有取得利息記得要申報!
- Feb 07 Tue 2012 20:34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之申請從2月1日開始起跑
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0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及85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想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可要注意囉!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以上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或85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但營利事業於70至74年度、84或93至99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該期間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 Feb 07 Tue 2012 20:31
我是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嗎?如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不需國稅局提供本項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不論是否為稅額試算服務對象,皆可於101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下列方式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作業,101年起申請不適用者,以後年度毋需再行申請,國稅局即不會寄發通知書等表單予納稅義務人:
- Feb 07 Tue 2012 20:29
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適用零稅率之「貨物」,係指「保稅貨物」。
國稅局表示,100年4月1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增定第7條第8款及第9款,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以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納入適用零稅率之範圍,惟自該法修正施行以來,國稅局經常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得適用該規定零稅率之「貨物」範圍為何?
- Feb 07 Tue 2012 20:27
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作業期間,提前自2月15日至3月15日止
國稅局表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滿20歲子女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得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 Feb 07 Tue 2012 20:25
個人因房屋受損而取得之賠償金,非全屬免稅所得
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房屋遭他人損害,經和解取得賠償金中若有屬於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部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
國稅局舉例來說,甲君所有坐落於市中心之房屋,因A公司施作工程不慎受到損害,其於98年6月與A公司達成和解,領取房屋修復賠償金2,200,000元,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合計3,500,000元,甲君將上揭賠償收入全數作為免稅所得,未將受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列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等程序,均遭駁回。
- Feb 07 Tue 2012 20:12
公司之解散,雖屬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非謂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即宣告消滅,須待清算程序且其他未了事務完結後始歸消滅。
- Feb 07 Tue 2012 19:51
軍教人員於101年取得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類補助金等是否應課稅?
在我的即時通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已自101年起恢復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軍教人員如有屬100年間應給付的休假或生育等補助,或中小學教師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鐘點費,如遲至101年才給付時,相關所得仍可適用100年免稅優惠,持續享有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