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會計師-營利事業所得稅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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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或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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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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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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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若清算前因減資已認列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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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8日修正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
營利事業自1021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同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應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上,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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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之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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