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之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
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
另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可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申報職工福利金額為5,0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疑有超限之情形,遂依上述規定重新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為4,2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 180 × 0.15% +增資資本額提撥數 1,000萬元 +員工醫藥費 500萬元 〉,核定超限8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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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