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0年1月1日餘額100,000元,5月30日計入繳納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9月20日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12月15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0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0年12月15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9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元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100年9月20日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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