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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七)日表示,從辦理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營利事業的境外商品,如果有過期、變質、破損而必須要就地報廢的話,除了可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委託境外會計師、公證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如果必須要就地報廢的話,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該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者是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有關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的證明文件,國稅局表示,如果是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應該要取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的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的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的紀錄及過程的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參照所得稅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至於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則應取得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的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的紀錄及過程的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核備以列為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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