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子公司


財會稅務有關注意事項說明


 


十方廣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王慶寶會計師


 


一.                營業稅  ………………………………………………….  P 2~ 4


二.                各類所得通報作業要點  ……………………………….  P 5~ 6


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 …………………………………………. P 7


四.                結帳應注意事項-損益科目  ………………………….  P 7~ 9


    結帳應注意事項-實帳科目   ………………………….  P 9~14


五.                基本稅負規定說明  ………………………………………. P 15


六.                未分配盈餘次年加徵………………………………………. P 15


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規定彙總表


費用類帳務處理要點




 


.營業稅


()課稅範圍【營1


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營四】


(1)銷售貨物


A.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


B.起運地、交付地或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銷售勞務


A.直接提供勞務,或提供貨物以取得代價。


B.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之勞務。


※例外:執行業務者、個人受僱【營3】。


C.國際運輸事業字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D.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3)視為銷售【營3


A..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銷售額=時價)【細19


B.註銷營業時之存貨,或以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者。


C.代購貨物。【統17】(銷售額=實際價格)【細19


D.委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F.受託代銷。【統17】(銷售額=約定價格)【細19


        依信託法成立之信託財產在委託人及信託人間之移轉,不視為銷售。【營3-1


()進口貨物【營5


1.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報關進口)。


                  例外:進入政府核定之下列地區(非經通關程序),不課徵進口稅捐。


A.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


B.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C.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貨保稅倉庫。


2.自上開事業、工廠貨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經通關程序)。


 


    ()營業登記(設立稅籍)


1.適用對象及範圍: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細4


            例外(免辦營業登記):


A.專營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二十款、第31款者。


B.政府機關。


2.申請期限


A.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前【營28】。


B.變更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


C.註銷登記: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營30


D.停業登記:停業前【營31】。


※延長停業期間免先行申報復業,惟應於原停業期間屆滿前申報延長停業期間。


E.復業登記:復業前【營31】。


停業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申報提前復業


 


()課稅方式及稅率


1.一般稅額計算(四章一節)


A.稅率:5~10%;現行稅率5%【營10


B.公式:銷售額=定價÷(15﹪)【修3


銷項稅額=銷售額×5﹪(元以下四捨五入)【營14


C.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修3


   


()退稅【營39


1.零稅率【營17;細11


填寫零稅率清單,併當期營業稅申報。


A.以貨物外銷


a.經海關出口者免附證明文件。


b.採郵遞或快遞出口者,為郵局或快遞業者車發之國際包裹執據。


c.於報關日或投遞日當期申報。


※有外匯收入,但無出口事實者,不適用零稅率。


B.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佣金收入、技術服務收入等)


a.以取得外匯為前提。


b.其他佐證之證明文件(例如付款證明、提單、INVOICE或合約書等)。


c.於取得外匯當期申報。


C.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以平等互惠為要件,得適用零稅率【修4】。


D.銷售外國駐華使館及外交官之貨物或勞務;銷售憑證備註欄加註免稅卡字號並由買受人簽名,適用零稅率。【修4


      


2.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清算申報書及繳款書專案申請退稅。


3.固定資產


(1)填寫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並加附統一發票扣抵聯影本,於當期申報。


(2)固定資產為不動產者,應加附所有權狀影本。


(3)同一張統一發票分別列有固定資產及非固定資產者,僅得就固定資產部分申請退稅,


4.其他原因:專案申請退稅。


 


()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1.統一發票之種類【統7


2.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統4


3.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營表)


4.按日彙開;符合條件即可,免申請【統15


5.按月彙開;需申請核准使得為之【統15-1


6.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統20


(1)銷售額尚未申報者,得收回作廢重開。


(2)銷售額已申報者,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單。


※銷貨折讓應於當其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7.遺失統一發票之處理【統23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報備(敘明原因、發票種類及字軌號碼)。


(2)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需經買受人蓋章證明)。


(3)買方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A.得以存根聯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需經銷方蓋章證明)。


B.得以未遺失之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自行蓋章證明)。


8.統一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統24


(1)進、銷雙方均尚未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


(2)進方未申報,銷方已申報:收回扣抵聯及收執聯聯作廢重開,溢繳稅額則專案申報留抵或退稅。


(3)買方已申報或拒絕退回,致賣方無法作廢重開時:【財政部91.9.10台財稅字091045592號令】


A.買方已申報案件:賣方應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發票。


B.買方未申報案件:賣方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發票,並重開正確之發票。


9.進項憑證


(1)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營33;細38;修三】


(2)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營19


 


       10. 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於國外支付費用後,僅以餘額匯入國內,則該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應按全額列報銷售額並准憑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須在國外支付費用,僅以餘額匯回國內,致銀行掣發之外匯收入款憑證金額少於契約所載金額,惟該項提供之勞務既係在國外使用,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准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契約文件、支付費用款項憑證……等)影本,按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82/11/15 台財稅第821502098號函)


 


 


 


 


 


.各類所得通報作業要點


()通報扣繳之意義及目的:所得歸屬及費用認列


 


()須通報扣繳之所得:所88
       1.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佣金所得、權利金所

         
得、執行業務報酬及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
       2.
給付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給付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
         
業所得


 


()通報扣繳之時限:所92   
















         



                      



() 1



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所扣稅款,開具扣繳憑
 
單,彙報稽徵機關


每年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



隨時填發扣繳憑單,於十日內辦理申報



() 2 & 3



應於代扣稅款十日內,繳清稅款並填具扣繳憑單


向稽徵機關申報



 


()通報扣繳作業之資料
      1.
薪資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


2.薪資印領清冊


3.個人出具之收據


4.租賃合約書


5.所得人身份證影本(身份證字號、戶籍地址),執行業務統編或字號、地址,外籍人士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及通訊地址


6.彙編後之所得總表


7.股東會議決議發放記錄


8.盈餘分配表


 


()通報扣繳作業之文件
      1.
各類所得申報書
      2.
扣繳憑單
      3.
股利總表
      4.
股利憑單


()通報扣繳作業要點
1.
現金基礎制:以年度 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支付」者為
             
通報範圍


2.帳列數與通報之調節方式(調節表)


3.薪資支付方式,以確定12月薪資是否估列應付薪資或併於本年度通報


原則上薪資一年通報12個月(另加年終獎金),與上期申報方式應一致


4.租金支出應核至合約,若二者不符,應了解原因


 若租金平日扣繳稅額係由公司負擔,應單獨將扣繳稅額開立一張扣繳憑單


5.執行業務所得應確認其業別代號,以使其個人綜所稅有標準之成本費用扣除適用,例:律師為10;會計師為11多層次傳銷商經紀人為76一般經紀人(若選擇99其他,其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為0)


6.通報扣繳數額確定後,本期帳列數及期末應付數理應同時確定


7.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一併列單通報


 


()外人統一證號之作業簡介


1.目的:本號碼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配賦後,即使轉換居留身分,仍沿用該號碼。


       94年起通報作業中凡居留滿183天之外籍人士一律使用 十碼 之       統一證號,不可再使用舊制


2.申請方式:持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證上就會有統一證號,無須申請;
           
該外籍人士無居留證,則由本人持護照至各縣市警察局外事
           
科申請配賦統一證號。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扣繳及申報


1.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準用臺灣地區營利事業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20%)申報納稅
4.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因核准從事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20% 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5.參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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