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日前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的身分配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自二十五日起除不用附保證書外,居留期間也由原本發給逐次加簽出入境證改為多次入境許可證,不須要每次入出境申請加簽逐次加簽出入境證。至於其他類別申請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則維持原規定。
移民署表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而依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25條、第31條規定,刪除大陸地區人民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的身分配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必須附保證書規定,僅於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時,要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附保證書。


同時,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在依親居留期間,依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依親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由原本的三年修正為一年,且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不需要每次入出境都要申請加簽逐次加簽出入境證。如果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同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可申請延期,每次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


另外,移民署也表示,為了讓父母就近照顧未成年子女,民眾在大陸親生子女申請長期居留,依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年齡從十八歲放寬至二十歲,同時,也放寬其他因親屬關係來台的長期居留年齡。至於其他類別申請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則維持原規定,參照同辦法第5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同辦法第18條至第23條或第30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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