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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中二 字第 1020200871


發文日期:民國 102 03 14


全文內容:核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且事由為陸生就


          學者,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參加


          技能檢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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