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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界擔心開放陸資旅行社來臺錢無法留在國內,交通部觀光局昨(十九)日表示,開放陸資在臺灣經營旅行社僅准許設乙種旅行社,經營業務限制在國內旅遊,不能接待陸客及國際旅客,錢還是留在國內;同時,對國內旅行社,亦有正面影響。




兩岸二十一日要簽服務貿易協議可能涉及開放陸資來臺經營旅行社,不過,有部分媒體認為開放陸資旅行社來臺錢無法留在國內。對此,觀光局表示,開放大陸地區的資金來臺經營旅行社僅准許在臺灣設三家乙種旅行社,業務限制在臺灣民眾的國內旅遊,不能接待陸客,也不能接待其他國際旅客;並指出,臺灣旅行社對國內旅遊的開發度只有百分之四以下,若陸方願意來臺經營旅行社,對國內旅行社具有正面影響,不僅可帶動市場,亦可擴大內需。




旅行業業務範圍,參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包含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且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




另乙種旅行業經營之業務,參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及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同條第2項第6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等。又乙種旅行業實收資本總額,依同規則第11條規定,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且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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