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表示,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經查明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進項稅額;並且強調,除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包含在退稅範圍內。




對於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可否辦理退稅,國稅局表示,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前,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已入帳者,可於辦妥營業登記後,檢附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影本,經查明進項貨物或勞務,確實歸屬公司後,退還其進項稅額。




同時,國稅局表示,除了貨物或勞務外,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經查明確屬公司所有並使用,亦可退還其進項稅額。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包含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有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此外,有關營業人涉嫌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案件,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760號函,應確實查明營業人與開立憑證營業人間有無交易事實,不得逕以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或「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據以認定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或取得不實交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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