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點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依上開規定銀樓業者出售金條等相關產品,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發票予買受人。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銀樓業者案件,查得某業者所開立之銀行帳戶有經常性現金存入卻未登帳,負責人坦承係漏報銷售金條之收入,經核定漏報銷貨收入7,300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外,雖免徵營業稅,惟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仍應裁處百分之五行為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有銷售免稅之貨物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論處行為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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