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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其在邏輯推理上並無必然關係,亦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非屬贈與。本件甲君既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又將系爭款項無償匯給乙君,並經乙君允受而生移轉效力,甲君之行為已構成贈與效力,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甲君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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