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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就違章情節輕微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違反前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情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或1倍減輕為0.2倍。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現行適用不同裁罰倍數之裁罰基準為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20萬元,本次修正增訂一級裁罰基準10萬元,即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倘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11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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