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4)日報載「中資大鬆綁/馬政府與中國隔海唱和3年盡掀底牌_臺灣輸慘」,報導內容偏頗,本部特予澄清:
一、過去單方面開放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造成兩岸資金流動失衡,無法達成產業優勢互補,為解決上述問題,並兼顧兩岸特殊關係,政府採取審慎、穩健做法,秉持「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效再擴大」之自主原則,於98年6月30日 起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並無該報所稱之與中國大陸隔海唱和之情事。
二、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2年半以來,已核准陸資投資217件,投(增)資金額2.7億美元,陸資來臺投資已產生正面效益,如:透過兩岸企業合作與互補關係帶動臺灣產品出口、共同經營兩岸市場、創造就業等,截至100年12月底止,陸資投資事業僱用我國員工約計5,189人,顯示政府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政策方向正確。
三、為擴大陸資來臺投資效益,經濟部正積極進行第三階段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之檢討,包括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並未涉及農業,相關檢討原則如下:(一)國內產業具有因應能力;(二)對我經濟就業有利;(三)兩岸具有互補性且有助產業分工。並對於具敏感性、涉及關鍵技術之產業及特定的公共建設項目,均訂有限制條件及配套措施,報載對陸資將逐步不設防,顯與事實不符。
四、目前檢討結果已函報行政院審查,將俟奉核准後將儘速對外公布。經過這一波的調整,更可彰顯臺灣的高度自由開放,讓國際投資人對於臺灣市場具有更大信心,並利於外商以臺灣作為全球運籌的基地。
五、另在開放的同時,經濟部亦持續落實嚴格的管理機制:
(一)對於陸資來臺投資申請案,經濟部均採嚴謹之態度把關,並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以防止陸資不當操作,破壞市場秩序。
(二)此外,陸資來臺投資,如在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在政治、社會或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經濟部亦得依兩岸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禁止其投資。
六、至於報載「西進是中資來臺110倍」一節,政府自98年6月30日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迄今不到3年,而政府開放臺商赴大陸地區投資已近20年,報載將現階段兩岸雙向投資金額做比較,欠缺立論基礎。此外,陸資來臺投資涉及個別企業投資策略、規劃與執行,亦涉及兩岸雙方政策與法令的接軌,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開放陸資來臺的效果也才能逐步發揮。另依據經濟部投審會統計,98~100年核准對大陸投資金額約計313.9億美元,已完成實行核備者約計159.8億美元,僅占核准金額比例之五成;且對於赴大陸投資案件之管理,經濟部除將持續依據在大陸地區投資相關規定,針對重大投資及涉及關鍵技術的投資案件,就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財務規劃、技術移轉、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僱用員工等事項進行嚴謹的事前審查,以確保投資案對臺灣經濟發展之利益外,並將加強追蹤廠商承諾事項履行狀況,以落實事後監督管理機制。
投審會發言人:張副執行秘書銘斌
承辦單位:第四組
聯 絡 人:朱萍(組長)
聯絡電話:(02)334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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