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雖然不是營利單位,如有雜誌刊物、表演收入或不動產租金收入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須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銷售雜誌、刊物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另自88年1月25日 出版法廢止後,依行政院新聞局訂定之「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刊期在7天以上3個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才是雜誌出版品。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雜誌社發行的雜誌,常誤以為只要是銷售雜誌,不論刊期的長短,都可以免徵營業稅且免開立統一發票,這是不正確的,必須是周刊、月刊或季刊雜誌才可以免徵營業稅,但仍要開立統一發票,惟雜誌社發行本身出版雜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針對日前某社團法人因對稅法認知錯誤被查獲處罰之案例說明,該協會於92年初成立,以服務社員為宗旨,94年間銷售非屬本身出版品之雜誌收入達300萬餘元,卻僅開立普通收據交付買受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1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稅是對營業人銷售行為課稅,不論營利單位或非營利單位,只要有銷售行為,均屬營業稅法所稱營業人,除銷售符合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外,都要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非營利單位自行檢視所銷售雜誌或出版雜誌,如未符合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或有應開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開並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或補辦設立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