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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應按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分別課徵或免徵地價稅


先生在高雄市有一筆土地,使用分區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多年來皆免徵地價稅,98年底卻接到稅捐處通知函,應自9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向高雄市稅捐處查詢?經該處查明, 王 先生所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嗣該土地經核准由私人自行投資興闢,且已於98年間興建完成,供作市場使用;該筆土地經開闢作市場使後,已非留待將來政府取得,已屬「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據稅法規定,應自減免原因消滅之次年期(即99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共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依據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該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另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業經政府征收或政府不再征收而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或免徵地價稅。
市稅處提醒納稅人,符合減免地價稅或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或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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