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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起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11起,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26,8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指出,為減輕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並兼顧課稅公平與稽徵作業簡便原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配合行政院核定100年每月基本工資自新臺幣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是以,自10011日起雇主給付非居住者薪資全月給付額在26,820元(17,880×1.5=26,820)以下者,按6%扣繳;超過26,820元者,按全月給付總額18%扣繳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辦理正確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財政部已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


本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於991222日 經財政部修正公布,10011起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本局又表示,上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為5%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本局進一步說明,991231日 以後綜合所得稅薪資扣繳率由 6%降為5%,不但可減少100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且可節省徵納雙方之人力及物力,並可提升納稅義務人資金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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