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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為便利外僑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金29.3541 日圓0.3683 澳幣30.4425
加拿大幣29.6658 歐元40.8608 港幣3.7484
韓元0.0266 馬來幣9.6443 菲國比索0.6808
英鎊47.0275 新加坡幣23.3433 南非幣4.0066
瑞典幣4.5712 瑞士法郎33.2400 泰銖0.9460
印尼幣0.0033 印度盧比0.6296 以色列8.2322
紐元23.3200
上述匯率資料公布於(網址:http://www.ntat.gov.tw 首頁「國稅服務/外僑稅務/中文相關說明/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歡迎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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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