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免再重新申請





稅務局表示,基於簡政便民及實質課稅原則,原經核准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或「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再重新申請,仍可繼續課徵田賦或按原稅率課徵地價稅。



戶籍遷出會影響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權益





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原因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要件,須改按一般用地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戶籍一旦全部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另該局並籲請納稅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但是,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另一處所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等設籍時,則與規定不合,無法適用。



未辦妥戶籍登記,無法享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所有房屋原供兒子居住並設籍於該戶,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現因兒子結婚遷出戶籍,雖實際仍有其他子女居住該戶但未設籍,張先生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頂樓增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無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稅捐處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頂樓,在頂樓上增建房屋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依實質課稅原則,該增建部分所占土地面積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增加使用空間而在頂樓上增建建物最為常見,許多民眾誤以為頂樓增建不占土地持分,將頂樓增建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惟依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如頂樓所有權人將頂樓增建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部分就不符上述自用住宅規定。


地上建物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如能明確劃分,得按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借朋友設戶籍會影響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朋友寄戶籍,如無租賃情形,僅係因工作、小孩學籍等單純因素寄設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法納稅是義務,合理節稅則是納稅人應享的權利,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自用住宅或減免地價稅規定必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方能開始適用,不要讓您的節稅權利睡著了。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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