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被查獲,要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表示:未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還須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避免受罰
一般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份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則分為兩期分別在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領有牌照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縱使沒有違反相關的道路交通規定,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繳清欠稅或補繳稅額外,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之罰鍰。
駕駛人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戶籍不同,仍然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交通工具,其駕駛人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雖然戶籍地址不同,只要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同戶籍即可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未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及驗車,罰很大
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全年運用警察機關違規舉發單,及固定式車輛辨識系統查得之資料等,查核滯欠使用牌照稅或因逾期未驗車致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仍使用公共道路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還會加處應納稅額1倍或2倍的罰鍰,處罰相當的重,請車主勿心存僥倖,應儘速繳清應納稅額及定期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定期檢驗
未辦過戶車輛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及處罰對象
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牌照稅款,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業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嗣後如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依規定仍應以使用人(即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亦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車輛移轉,請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理過戶,原所有人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產生舉證等的困擾。
經註銷牌照之車輛隨意停放於道路旁會受重罰
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縱因不堪使用停放於街道旁或巷弄、路邊停車格及路外停車場內,仍屬「使用」公共道路形態之一,一旦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身心障礙者酒駕經吊照,將停止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稅務局表示,身障礙者因酒駕經裁決所吊扣駕照後,本身已喪失駕駛車輛的資格,與當初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要件不符,稅捐稽徵機關會從駕照吊扣日起取消其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並恢復課稅,若吊扣期間屆滿後,其駕照仍為有效者,則必須再檢附相關資料重新申請。
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故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經裁決所吊扣駕照後,已喪失駕駛車輛的資格,與其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要件不符。
辦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本人有駕駛執照者(每人限1輛):身分證 、身心障礙手冊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印章;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駕駛執照者(每戶限1輛):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戶口名簿、駕駛人及車主私章;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為同一戶之親屬成員,且證件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均須一致。
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稅務局表示,多數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便完成了,常在車輛售出多年後,接獲被處鉅額罰鍰或追補稅款的繳款書,才驚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嚴重性。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車籍資料並未更新,無論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車輛所有權轉讓時,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倘遇有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時,原車主應隨即檢具車主身分證正本、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始可免除讓渡後仍須負擔繳稅義務或遭處罰的困擾。
車輛牌照被註銷或欠稅而使用公共道路者,查獲將開罰
所謂使用公共道路通常是指汽車行駛公用道路,因逾牌照稅滞納期限未完稅而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1倍罰鍰;如果車輛是經報停駛、繳銷或註銷牌照者,則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汽車使用人不可不慎,以免荷包失血!
身心障礙免稅車戶籍異動將影響免稅條件
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無論是1人1輛或是1戶1輛,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戶籍與車籍不一致者,依法應自戶籍遷出之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曾有申請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車主,因學籍緣故擅自將戶籍遷出,而遭取消免稅之案例,該局提醒,經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無論是1戶1輛或1人1輛者,於戶籍異動時,均須同時重行申請免徵,經核准者始得繼續免稅,請車主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仍然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的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仍可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縣政府所有復康巴士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稅務局表示:縣政府為照顧重度身心障礙者所有復康巴士,因車輛所有人與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稅主體不符,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該局表示: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依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一團體和機構可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適用該項免稅係指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所專用,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為免稅範圍。縣政府所有復康巴士並非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機構,因此,其為照顧重度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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