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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漸趨熱門,相關之稅負不容忽視,例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有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合建分屋地主應就分得之房屋報繳契稅





稅務局表示,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交換契稅;或地主以自己子女名義登記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視同地主對其子女之贈與,應由地主之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其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期限內,向建物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税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兩棟房屋互相交換, 應如何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其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其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2%;但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某甲與某乙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甲並給付乙差額2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因甲換入的房屋價格較原房屋高,因此甲應課徵契稅為3萬2,000元(100萬元 × 2% + 20萬元 × 6%);乙應課徵契稅為2萬元(100萬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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