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環署空字第1010101260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2條、第5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轉6308。 (四) 傳真:(02)2371-1394。 (五) 電子郵件:ouyh@epa.gov.tw。 署 長 沈世宏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及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使用,將補助期間延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為鼓勵電動輔助自行車採用共同規格電池,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如提前採用共同規格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需採用共同規格電池始予以補助。爰擬具「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以補助方式,鼓勵電動輔助自行車採用共同規格電池,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且其電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者」及第二項新車型電池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之規定,移列第五條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條)。 二、延長補助期間及申請期限,並明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提前採用共同規格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一百零三年起車型電池應符合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始予以申請及延續其補助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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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0 Sat 2012 21:23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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