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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116
環署空字第1010101260

主  旨:預告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2條、第5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18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14樓。


() 電話:(02)2371-21216308


() 傳真:(02)2371-1394


() 電子郵件:ouyh@epa.gov.tw


署  長 沈世宏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及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使用,將補助期間延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申請期限延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為鼓勵電動輔助自行車採用共同規格電池,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如提前採用共同規格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車型,需採用共同規格電池始予以補助。爰擬具「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以補助方式,鼓勵電動輔助自行車採用共同規格電池,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且其電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者」及第二項新車型電池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之規定,移列第五條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條)。


二、延長補助期間及申請期限,並明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提前採用共同規格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一百零三年起車型電池應符合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始予以申請及延續其補助資格。(修正條文第五條)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係指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CNS(總號:14126,類號:D1071)國家標準,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者。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係指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CNS(總號:14126,類號:D1071)國家標準,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且其電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者。


前項電池之共同規格,應於生效前六個月內指定公告之;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新車型電池應符合該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



為以補助方式,鼓勵電動輔助自行車採用共同規格電池,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且其電池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者」及第二項新車型電池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共同規格之規定,移列第五條第二項。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如提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自行車,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始予以補助。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一、為持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使用,爰將第一項補助期間延長。


二、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移列修正。為配合推動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鼓勵電動自行車採用同規格電池,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提前採用指定公告共同規格電池者,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三、自一百零三年起要求需採用符合指定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始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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