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
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
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應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所得總額=一時貿易所得*6%
【舉例說明】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為30,000
應併入綜所稅計算所得總額=30,00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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