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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 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舉例說明】
黃君101年度育有3名5歲以下之子女,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減除7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適用之稅率為12%或5﹪,則可節省稅額9,000元或3,750元,對於一般收入家庭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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