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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工資議定: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7,280元。
同工同酬:對於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雇主應以新台幣支付工資,此雖係強制規定,但隨之企業國際化,企業於外派勞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服務時,常見勞雇雙方約定全部或一部工資以外幣支付,實務上少見因此而發生之爭議。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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