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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指出,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為杜絕該規避開立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財政部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並於同年4月1日 開始施行,同時增訂處罰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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