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嗣因工程款給付糾紛致經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此未收取之工程款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造業甲公司於97年間承攬A廟宇整建工程,其中工程尾款150萬元,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因系爭工程違約金事件與A廟宇達成和解協議,就結算工程尾款420萬元,甲公司同意其中150萬元屬對A廟宇之捐獻款,故該筆款項實際並未收取,自應從工程收入款中扣除,不應對其補稅處罰等由,提起復查,經國稅局駁回確定。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既為營造公司,即屬包作業,且其與A廟宇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載明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時,A廟宇即應給付工程尾款,此時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縱使該工程尾款嗣經和解協議其中150萬元視為捐獻款而未收取,惟此捐獻款非屬追減工程款,尚不得視為工程款項之減少而逕以工程尾款抵扣,甲公司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之作為義務。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完成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並非以營業人已實際收取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為前提。營造業承包工程,時有因工程延宕違約被處罰款,或因施作過程造成損害賠償,而與業主達成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或補償金等情事,惟此均與營業人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切勿認為工程款未收訖即可免除開立發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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