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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列報扣除(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縱具有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得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規定申報其他扶養親屬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因不符法令規定,致遭剔除補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人如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餘額,在上述規定的限額內申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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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