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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 一 )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 二 )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 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 三 )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 。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 四 )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 五 )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 .... 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 六 )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 七 )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 ×× 企業社」、「 ×× 企業行」、「 ×× 實業社」、「 ×× 實業行」、「 ×× 工業社」等, 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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