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保稅區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嗣後買受人將是類貨物變更用途致與上開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未合,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及本部 93719 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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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